肥东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时间:2018-04-09 16:42来源:肥东县纪委浏览量:

为加强和规范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结合派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定位

1.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2.派驻机构应按照县纪委监委部署开展工作,代表县纪委监委驻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把监督触角延伸到最前端,当好“哨兵”和“探头”,使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3.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范围主要是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直属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中层干部。

4.派驻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合力。

5.派驻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好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

二、监督工作

6.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县委领导或县纪委领导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提供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机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7.加强对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实施意见精神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8.督促被监督单位排查廉政风险点,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跟踪督查被监督单位整改落实县纪委监委监督意见情况,督促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9.派驻机构派员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重要会议,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10.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认真接受县委巡察,配合县委巡察组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等情况,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县委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11.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注重抓早抓小。配合县纪委、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对县管干部进行“红脸出汗”谈话,配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或单独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进行“红脸出汗”谈话。统计、汇总、分析、上报被督查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开展“红脸出汗”工作信息。

12.按程序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按规定就相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三、执纪工作

13.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协助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4.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信访举报件,直接交送县纪委信访室;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管理的中层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对监督执纪中发现县管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如果发现被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及时向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情况。

15.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和给予组织处理,应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确定处置方式。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同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请示。

16.在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要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的,派驻机构应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17.派驻机构执纪审查中需查询有关信息的,可向信息技术室申请协助办理。

18.坚持查审分开,建立派驻机构执纪审理人才库,派驻机构和被监督单位机关党组织立案审查结束后,交由案件审理室按照规定处理。

四、问责工作

19.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书面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受理。

20.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干部构成问责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或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问责建议及被监督单位处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受理。

21.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被监督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县纪委监委除调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外,还调查派驻机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工作机制

22.县纪委常委会定期研究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派驻机构工作重要事宜。派驻机构遇到重大事项应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

23.建立派驻机构负责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与被监督单位分管负责人沟通协调;与被监督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信息联络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情况、有效发现问题的方式方法。

24.派驻机构负责人每月应主动向县纪委监委主管、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每季度的工作例会上书面汇报工作;遇有突出情况和重要问题应直接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汇报;每年1月20日前向县纪委监委报送上一年度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同时报告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六、工作考核

25.县纪委监委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派驻机构因工作不力被问责,或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以案谋私等情形的,对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6.派驻机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当年工作考核为先进行列的派驻机构,可视情适当增加其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名额。当年考核结果因“一票否决”的派驻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县纪委监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调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