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合肥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合办发〔2015〕29号)、《中共肥东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东发〔2014〕8号)和《肥东县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目录(试行)》(东办发〔2015〕2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简称“党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委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称县责任制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可以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党委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具体内容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目录中所列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第五条 对纪委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格纪律审查、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具体内容为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目录中所列内容。
第六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全面领导负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纪委工作、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具体内容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目录中所列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落实分管职责、带好干部队伍、发挥表率作用等。具体内容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目录中所列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中内容。
(三)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每年年初,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党委和乡镇(开发园区)纪委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部门评价、民意调查、集中考核等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自查报告。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纪委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县纪委党风室)。
第十条 部门评价。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函请县纪委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等对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纪委一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的方式,对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党员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
考核组赴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开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召开述廉述责大会,党委和纪委分别作述廉述责报告。
(二)组织对党委和纪委的民主测评。
(三)与部分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四)查阅相关数据材料。
集中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向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集中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廉述责、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方法,与对党委和纪委的集中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 对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的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其中,部门评价占10分、民意调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
集中考核中,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得分占70%,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得分占30%。
县直单位下属机构党员干部,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实际使用管理情况,受乡镇使用管理的,扣分分值权重乡镇、县直单位各占一半;不受乡镇使用管理的,扣分分值权重乡镇占三成、县直单位占七成。县直单位下属机构党员干部,受到政纪处分的,在县直单位扣分。
第十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综合形成。
第十六条 部门评价、民意调查和集中考核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次,折合百分制时分别对应95、80、65、50分值。
第十七条 县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初步评定意见,报县责任制领导组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或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责任制领导组分析研究后,提请县委决定对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一)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县委通报批评的。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对跨地区(单位)调动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地区(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地区(单位)。
(三)除党委主要负责人外,乡镇(开发园区)科级领导干部超过2人(含)、县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超过1人(含)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对跨地区(单位)调动的科级领导干部,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地区(单位)的,不纳入调入地区(单位)统计。
(四)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五)集中考核民主测评中“一般”与“差”得票之和超过30%(含),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对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取消该乡镇和县直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委主要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在所在乡镇排名后3名、所在县直单位排名最后l名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委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三)需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无关的要求。
参与考核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乡镇和县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